现在,山东省执行的环保标准是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GB16297-1996,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GB16297-1996 代替GB3548-83、GB4276-84、GB4277-84、GB4282-84、GB4286-84、GB4911-85、GB4912-85、GB4913-85、GB4916-85、GB4917-85、GBJ4-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在原有《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》(GBJ4-73)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。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继承关系,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。
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浓度、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。
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,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,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,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,其余均执行本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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