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山一企业VOCs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被罚12万
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厂检查发现,该厂正在生产,溶解挤出工序有VOCs废气产生,但是水喷淋治理系统并未正常运行,从而导致VOCs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。
水喷淋系统
以上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“禁止通过偷排、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、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、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、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第(三)项的规定,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。
从目前多数企业VOCs废气排放和处理情况来看,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、VOCs废气处理意识和管理措施不足、操作规程未建立、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。
VOCs废气排放涉及门类很多,涉及到的中小企业更多,但多数中小企业对VOCs废气的认识存在明显不足,对其使用的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、VOCs的产排污节点以及废气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等不甚了解,也掌握不住。
除此之外,废气处理设备问题集中,废气处理设备设计安装普遍不规范,收集率低;缺乏有效监控手段,废气处理设备运行率低;低效废气处理设备充斥市场,处理率低等“三率”低的问题成为明显短板。
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废气处理设备,收集的VOCs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备处理,保持废气处理设备正常运行,达标排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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